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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繁養殖場等相關場所進行稽查,並對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或其他可能受影響之動植物進行無償取樣,其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