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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輸入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於國外展示後,復運輸入者,免附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基因轉殖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原文及中譯資料影本各一份。
四、輸出國之中央主管機關或該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專業認證機構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認證機構之審議通過證明文件一份。
五、輸入用途、保存方式、轉讓對象、數量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