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後,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未逾二年之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於列入通報名單後二年內自該名單除名。
前項改善計畫書內容,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