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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私立試驗機關(構)或法人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政府發給設立之文件及可從事業務項目證明文件。
二、試驗場之位置及五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平面圖,比例過大者可分圖表示之。
三、設置隔離設施之圖說。
四、設置檢驗設備之圖說。
五、試驗作業區內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六、田間試驗機構相關設施之土地及建物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七、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
八、生物安全小組組織及成員名單。
九、田間試驗之專業人員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十、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