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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田間試驗期間發現基因外流或有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小組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