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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4 款及第 21 條條文第 3  款,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殖活魚:指養殖漁民生產,且為活體型態之魚、蝦、貝類或中華鱉(甲魚)。
二、活魚運搬船: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供作運搬養殖活魚使用之漁船。
三、養殖漁民:指每年完成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查報登錄有案之實際從事養殖漁業者。
四、海上箱網養殖地點:指主管機關核發箱網養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所載之漁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