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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調轄屬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
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調電臺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船舶前往救助。
二、協調泊於漁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動員救難漁船之救援措施通報電臺轉知遇難漁船及各救援機關、中心。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遇難漁船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