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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