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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擔任相關主管職務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擔任相關主管職務或同等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所擬任相關專業管理經驗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