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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漁會總幹事之聘任,應於該漁會屆次改選,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未能依前項所定期限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造具合格人員名冊送達漁會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
前項重新公告遴選合格人員名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均不聘任時,該理事會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程序與結果,主管機關於該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
前二項總幹事之聘任,屆期仍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規定重行辦理,至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