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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漁會選舉事務應於選任人員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開始辦理,並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
屆期仍未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