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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理事、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漁會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其出席人數未達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否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