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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罷免案之提議人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述事實及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方得向漁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