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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令其退出,並得按情節輕重,當場宣布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在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圈投者。
三、將選舉票、罷免票攜出指定之圈選場所圈選者。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者。
五、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六、其他妨害選舉、罷免工作之進行者。
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