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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
二、財務困難漁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工作。
三、配合政府漁業施政計畫。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