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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會公益金由漁會設專戶存儲,專供漁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調節漁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