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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