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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