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購置、營繕或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監事會監察之,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其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比價或議價為之:
一、營繕或購置財產所需之特殊設備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地區僅有一家。
二、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經登報招標二次僅有一家參加。
三、購置財產無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資比較。
四、經理事會通過且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特殊原因。
經濟事業及金融事業之其他特殊固定資產之購置,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