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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會辦簽章。
四、應經總幹事或事業單位主管人員或主辦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章而未簽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或移轉之事項應經財務主管人員簽章而未簽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且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