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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情事外,開缺漁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漁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