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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合併後區漁會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區漁會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