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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