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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且持有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漁業執照之漁船主,或持有漁業權執照之漁業權人,實際從事漁業經營滿二年以上者。
二、僱用他人從事魚塭養殖勞動之魚塭主,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實際從事魚塭養殖經營滿二年以上,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三、水產學校畢業,或持有經主管機關或學術機構認定在漁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經主管機關、學校出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