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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陸船員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內暫置之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