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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之船員所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三、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四、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五、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六、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七、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八、依第十四條規定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者,其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VMS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九、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