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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