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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