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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