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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舢舨漁筏經營之漁業種類及汰建、改造得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及拖網漁業。
舢舨漁筏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變更登記主漁業為刺網漁業,並適用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