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