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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
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紀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三、與岸台連絡報告船位。
四、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連絡單位通信。
五、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六、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翔實記載於電信日誌:
(一)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二)岸台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三)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四)收獲氣象惡劣變化之電訊時。
(五)收獲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時。
七、船長臨時指定辦理之事項。
八、不得與非指定連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關係必須與我方其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經船長指示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未配置電信員之漁船,其職務由受過相關電信訓練之幹部船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