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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檢送左列書件

一、申請書 (公司組織須附章程及登記證照影本) 。
二、合作契約書。
三、事業計畫書。
四、技術人員 (包括船員) 及職員聘僱契約 (由國外聘僱來華者,須附履
歷表、經歷證件;出國應聘者,附履歷表、漁船船員手冊、戶籍謄本
、幹部船員應另附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以提供資金或專利權方式合作未派員者,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以漁船出租或投資方式合作者,應另檢送左列書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二、國外合作者,檢附漁業執照影本;國內合作者,檢附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