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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即更正。並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