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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