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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為左列各款之登記者,應附漁業權執照:
一、漁業權之分割、合併、變更、限制或停止。
二、漁業權之讓與或抵押。
三、漁業權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