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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等)。
二、事業計畫書三份。
三、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者,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三份。
四、申請漁場地區或水域屬他人所有或占有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三份。
五、申請專用漁業權漁業者,應另附入漁規章草案三份,其內容應記載︰
(一)可申請入漁經營者之資格。
(二)入漁經營之區域及期間。
(三)入漁經營使用之漁法。
(四)其他應遵守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職業。
二、漁業種類及名稱。
三、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定置漁業權漁業免填面積)。
四、漁具種類及數量。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