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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民眾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受理及承辦案件之機關對其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同一案件,數人共同或同時通報或舉發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發給。數人先後分別通報或舉發者,以最先通報或舉發者為受獎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通報或舉發。
二、通報或舉發人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舉發內容森林保護機關或警察機關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五、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六、通報或舉發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