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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森林火災應變小組應指定森林火災之搶救人員於森林火災撲滅後,負責清理現場餘燼,至澈底熄滅後,始得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