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公有、私有荒山、荒地編入林業用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限,命所有人造林。
逾前項期限不造林者,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其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