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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改變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有機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