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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認證機構應就其經營之認證業務,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查核小組,對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之驗證機構實施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