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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