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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