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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一、稻穀經收業務。
二、稻米保管業務。
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
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