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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