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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收儲,以袋裝或低溫筒倉散裝方式為原則,使用之包袋及低溫筒倉應符合農糧署所定規格。
前項公糧之儲放,應按年期、等級、類型及型態分別堆儲保管,並明確以標示版標示;袋裝方式應堆疊整齊,穀堆之間應留置適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