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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產銷班名稱冠以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產業或產品,並應有班別編號,同一鄉(鎮、市、區)同一產業之班別編號不得重複;其格式如附件三。但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得保留其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