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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水產養殖用電基本電費按裝置契約電價及以公用售電業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同一行業用戶之平均每瓩每月用電時數計算,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每月用電度數為零度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每月用電度數超過零度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九十。
水產養殖用電之流動電費按非夏月電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