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
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得提出十個以內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須為同一品種或品系之受體植物,以相同之外源基因及相同之基因轉殖方法所獲得。
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係經遺傳特性調查所選出具穩定遺傳特性者,其編號需與遺傳特性調查試驗相符。